(2013)磐民一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795号原告刘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振翔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孙 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