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恢执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周京洁与周效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京洁,周效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恢执字第00040号申请执行人周京洁,女,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周效均,曾用名周效军,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周京洁与周效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0)临民一初字第0197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周效均返还周京洁承包地0.612亩,周京洁于2011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周京洁与周效均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0)临民一初字第019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东方审 判 员 高卫东代理审判员 孙文政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孙庆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