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槐执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与山东省鲁建房地产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山东省鲁建房地产总公司,山东省鲁建世纪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槐执字第560号申请执行人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山东省鲁建房地产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山东省鲁建世纪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济民五终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权利人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槐执字第5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宗赤军执行员 刘昌珉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逄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