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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文民二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董圣举诉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圣举,XX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民二初字第206号原告董圣举,男,2002年11月25日出生。法定代理人董涛(系原告的父亲),男,1971年8月5日出生。法定代理人侯琳琳(系原告的母亲),女,1974年3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史伟国,安阳市殷都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男,2002年6月16日出生。监护人宋保安,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监护人王秀萍(王秀平),女,1970年1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董士忠,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圣举诉被告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圣举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圣举的撤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圣举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圣举负担。审 判 长  李 娟审 判 员  郭 艳人民陪审员  王伟玲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郭佳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