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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环民初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李光安诉谷均昌、谷元峰劳动争议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安,谷均昌,谷元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环民初字第1511号原告李光安。委托代理人郭卫平,山东正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莉,山东正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谷均昌。被告谷元峰。委托代理人李小金,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案与被告谷均昌、谷元峰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潇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