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特字第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廖厚文要求宣告廖仁花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厚文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安民特字第03号申请人廖厚文,男。申请人廖厚文要求宣告廖仁花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廖厚文诉称,廖仁花与张细华系夫妻,2009年张细华因交通事故不幸死亡,赔偿款未落实,此事对廖仁花打击很大,其精神因此失常。2010年2月18日,廖仁花离家出走后,一直未回家,经家人多方查找,没有廖仁花的任何消息,基于廖仁花下落不明已有三年之久,现申请法院依法宣告廖仁花为失踪人。经查,廖仁花,女,系申请人廖厚文之姐,廖仁花于2010年2月18日离家出走后至今一直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于2013年6月2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廖仁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廖仁花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廖仁花于2010年2月18日外出后至今一直下落不明已满2年,在本院发出的寻人公告期间届满的情况下,仍无其消息,其下落不明的事实得到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廖仁花为失踪人;二、指定申请人廖厚文为廖仁花的女儿张康乐、儿子张龙的法定监护人;三、指定廖厚文为失踪人廖仁花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侯英毅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罗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期起计算。第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