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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9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霍荣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霍荣波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91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中山市石岐悦来南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70763713-6。负责人:刘同朋,行长。委托代理人:郑建威、苏春媚,分别系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霍荣波,男,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霍荣波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缴费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尹四娇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向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