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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旬民初字第007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原告马献山诉被告刘会成土地转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献山,刘会成

案由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旬民初字第00725号原告马献山,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刘会成,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献山诉被告刘会成土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马献山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献山撤回对被告刘会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马献山承担。审判长  郭景军审判员  黄星华审判员  曹 燕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