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中法刑执字第14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麦新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麦新良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海中法刑执字第1459号罪犯麦新良,别名麦亚华,男,1971年出生,黎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文盲,农民,现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原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3日作出(2005)海南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麦新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陈永存、麦金伟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5日作出(2005)琼刑终字第141号刑事裁定,核准一审法院对被告人麦新良的刑事判决。死缓考验期自2006年9月22日起至2008年9月21日止。罪犯麦新良于2006年12月30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2日将罪犯麦新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无期徒刑自2008年9月22日起确定;2011年12月6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1年12月6日起至2031年12月5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于2013年8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以罪犯麦新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麦新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罪犯麦新良自2011年8月起至2013年6月,累计考核23个月,共获得5个综合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原判并处没收麦新良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尚未履行。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减刑建议书、犯人鉴定书、考核记分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麦新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因原判并处没收罪犯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尚未履行,故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酌情扣减其减刑幅度二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麦新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11年12月6日起至2031年6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国丰审判员 唐 平审判员 林 梅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白雪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