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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民一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一初字第578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解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原告的一种诉讼权利,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谷跃峰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彦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