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蓝民初字第008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李风琴与李当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风琴,李当治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蓝民初字第00814号原告李风琴,女,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王又,男,1居民,系原告李风琴之子。被告李当治,男,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省琴,女,农民,系被告李当治之妻。原告李风琴与被告李当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风琴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风琴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风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李风琴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风琴负担。审 判 长 胡光炜人民陪审员 辛伯振人民陪审���薛志勤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