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民初字第20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何成秋与潘文辉、林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成秋,潘文辉,林苏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民初字第2078号原告何成秋。委托代理人。被告潘文辉。被告林苏。委托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成秋与被告潘文辉、林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成秋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何成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成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吴 健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宋一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