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马敏与周晋国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敏,周晋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90号原告马敏。被告周晋国。本院审理原告马敏诉被告周晋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敏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小勇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程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