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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执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六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吕宗武、陈彬、吕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3)六执字第00172号本院于2013年7月17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六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吕宗武、陈彬、吕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吕宗武、陈彬、吕靓拒不履行本院(2012)六民二初字第001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吕宗武、陈彬、吕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附: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