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澄民初字第004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澄民初字第00443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孙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智斌代理审判员 王志升人民陪审员 惠社斌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