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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民一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兴民一初字第291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莫某。被告徐某。委托代理人邓某。原告王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唐选裕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庞荣健和人民陪审员岑嘉辉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9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书记员莫洲萍担任记录。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莫世勇、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邓洪川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初相识,同年5月结婚,2010年生育一子。婚后,被告常赌博,甚至殴打原告,双方难以培养夫妻感情,自2012年12月起双方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原告起诉到本院,请求判决:1、准许原、被告离婚;2、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小孩年满18周岁为止。被告徐某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良好,要和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5月6日登记结婚,2010年3月25日生育儿子徐A,徐A现跟随爷爷奶奶生活。婚前,原、被告双方感情不错。婚后,原、被告双方偶有争吵,但对夫妻感情未产生影响。2013年4月9日,原告王某以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起诉到本院。原告对其所提出的被告有赌博的行为、被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已破裂的主张,均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亦予以否认。原、被告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需要本院处理。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不错,婚后,虽偶有争吵,但未对夫妻感情产生影响,可见双方的夫妻感情还是不错的。原告对其所提出的被告有赌博的行为、被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已破裂的主张,均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亦予以否认,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依法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本院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受理费户名: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20—40520101200040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唐选裕审 判 员  庞荣健人民陪审员  岑嘉辉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莫洲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