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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执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郑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岩,王志芹,郑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644号申请执行人郑岩。申请执行人王志芹。被执行人郑帅。申请执行人郑岩、王志芹与被执行人郑帅房屋补偿费纠纷一案,我院于2013年5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1)四民初字第1068号民事调解书。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1)四民初字第106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治宇审 判 员  吕建刚代理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崔寅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