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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邢民一终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与崔子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子平,王粉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邢民一终字第3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子平。委托代理人刘红霞,女,系被告崔子平之妻。委托代理人刘子杨,男,系被告崔子平内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粉秀。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392号,组织机构代码80556404-9。负责人韩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云飞,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崔子平因机动车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沙河市人民法院(2013)沙民一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崔子平又以其与王粉秀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13年10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崔子平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崔子平撤回上诉,崔子平与王粉秀之间按和解协议执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承担责任部分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费530元由原审原告王粉秀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30由上诉人崔子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振防审判员  董建一审判员  张庆安二0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