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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兰商初字第26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韩文玉与石效芹、石美绪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文玉,石效芹,石美绪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兰商初字第2647号原告韩文玉,居民。被告石效芹,成年,居民。被告石美绪,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文玉诉被告石效芹、石美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文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诉讼保全费1070元,共计2220元,由原告韩文玉负担审判员  陈成合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国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