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洪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宣告阿由果哥失踪判决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雄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洪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张雄英,女,2004年6月6日生,汉族,学生。监护人张尚华,男,1949年12月18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袁均福,四川必应律师事务所律师(洪雅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申请人张雄英要求宣告阿由果哥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雄英诉称,其母阿由果哥因家庭关系不和于2006年5月13日外出,之后一直下落不明,被申请人外出后,申请人一致随父亲张堂贵生活。2013年6月14日,申请人的父亲张堂贵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申请人由祖父张尚华监护抚养生活至今,现要求宣告阿由果哥失踪。经查,阿由果哥,女,1980年2月4日生,与申请人张雄英系母女关系,其于2006年5月13日外出,之后一直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汉王乡*村*组、汉王乡*村村委、汉王乡人民政府、洪雅县公安局汉王派出所联合出具的证明和证人汉王乡*村村支部书记李国洪出庭所作的证词予以证实。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4日在《四川法制报》发出寻找阿由果哥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阿由果哥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阿由果哥下落不明已满二年,其女张雄英请求宣告其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阿由果哥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 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辜智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