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馆民初字第13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武华东与张新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华东,张新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馆民初字第1332号原告武华东,农民。被告张新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华东与被告张新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华东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华东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其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愿处分,故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华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华东负担。审判员 申会民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雪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