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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馆民初字第13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武华东与张新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华东,张新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馆民初字第1332号原告武华东,农民。被告张新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华东与被告张新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华东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华东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其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愿处分,故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华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华东负担。审判员  申会民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雪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