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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一初字第028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湖南今日典当有限公司与长沙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经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姜浩沩、莫英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今日典当有限公司,长沙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经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姜浩沩,莫英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典当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开民一初字第02874号原告湖南今日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一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孟强,湖南华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志强。被告湖南经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志强。被告姜浩沩,男,汉族,1975年9月29日出生。被告莫英,女,汉族,1979年5月14日出生。原告湖南今日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日典当公司)与被告长沙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宇公司)、湖南经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桥公司)、姜浩沩、莫英典当纠纷一案,原告今日典当公司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进,人民陪审员李和莲、黄建忠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陈进担任审判长,于2013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喻艳担任记录。原告今日典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孟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新宇公司、经桥公司、姜浩沩、莫英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今日典当公司诉称,2011年10月27日,新宇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与今日典当公司签订《房地产典当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新宇公司以位于宁乡县×××32栋1××、2××号自有房屋作为当物抵押给今日典当公司,今日典当公司出借3800000元当金给新宇公司用于经营周转,典当期限为一个月,当金利息为月息2.3%,当金综合费为2.7%。如催收债权产生的律师费按诉讼标的的3%由新宇公司承担,同时,合同约定如发生纠纷双方均可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1年10月28日,今日典当公司与新宇公司在宁乡县房产局办理了该房屋的抵押登记。2011年10月27日,经桥公司、姜浩沩、莫英均同意为新宇公司的典当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分别与今日典当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2011年10月28日今日典当公司将当金支付给新宇公司指定账户,同时新宇公司向原告出具借条。2011年11月28日,今日典当公司与新宇公司的典当借款合同到期后,新宇公司无法归还借款,要求续当,今日典当公司同意续当至2012年3月28日。第一次续当到期后,新宇公司仍无法归还借款,再次要求续当,于是双方再次续当至2012年12月28日,两次续当期限到期后新宇公司一直没有归还当金,经今日典当公司数次催收,新宇公司均不归还,当金利息和当金综合费支付至2012年12月28日后再无支付。新宇公司拖欠当金和息费已达数月,新宇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今日典当公司合法权益,经桥公司、姜浩沩、莫英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为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新宇公司归还今日典当公司典当当金3800000元;2、新宇公司支付今日典当公司当金利息611800元(从2012年12月28日计至2013年7月28日,按月息2.3%计算,2013年7月28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另行计算);3、新宇公司承担今日典当公司律师代理费88000元;4、经桥公司、姜浩沩、莫英对新宇公司所欠当金本息和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新宇公司、经桥公司、姜浩沩、莫英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7日借款人新宇公司(甲方)与债权人今日典当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本金)3800000元;借款用途为用于生意资金周转;借款期限自2011年10月27日至2011年11月26日止;借款利率及计息:借款利率为月息23‰,综合费月利息为27‰,两项合计为每月50‰;提款方式为甲方的借款由乙方一次性现金或者转账交付给甲方使用;贷款担保: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由甲方提供宁乡县×××32栋1××、2××号房产(产权证号:×××,建筑面积:×××.4平方米)作为抵押担保,甲、乙双方对上述抵押物议定现值为3800000元整;还款方式:利息按月结付,甲方在乙方每月结息日当天付清所结利息给乙方,本金到期一次性还清;如甲方借款到期未能还清乙方贷款本息,乙方有权处理甲方抵押房地产收回贷款本息及违约金和相应费用,在逾期期间,包括处理抵押物期间,甲方除按所欠乙方的贷款数额且按照本合同利率继续支付乙方利息外,另每日按0.03‰计付违约金给乙方。若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贷款本息不能按期收回,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服务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及乙方其他的损失)。同日,新宇公司向今日典当公司出具了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湖南今日典当有限公司现金人民币叁佰捌拾万元整,用于公司生意周转”。《借款合同》签订的次日,今日典当公司向新宇公司开具了二张《当票》,两张当票载明:典当行为今日典当公司,当户为新宇公司,典当金额合计为3800000元,综合费合计为190000元,典当期限为2011年10月28日起至2011年11月28日止,当物为:宁乡县×××栋1××、2××号房产,新宇公司在该当票上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2011年10月28日,新宇公司在宁乡县房屋产权管理局为所抵押的位于宁乡县×××32栋1××、2××号房产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宁房他证×××字第×××082号),该他项权证登记的房屋他项权利人为今日典当公司,债权数额为3800000元。2011年10月27日,经桥公司、姜浩沩(甲方)各自与今日典当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均约定:一、为确保乙方与新宇公司在2011年10月27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得到履行,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二、担保范围为新宇公司根据借款合同向乙方借用的贷款本金3800000元及利息以及新宇公司应支付的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三、本合同担保的借款合同的履行期限自2011年10月27日至2014年10月27日。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限为两年,自借款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计算;四、甲方自愿提供自有财产作为连带责任担保,甲方承诺对新宇公司的偿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2011年11月28日新宇公司向今日典当公司出具了一份《延期承诺书》,因无法归还今日典当公司借款3800000元,要求延期(时间2011年11月28日至2012年3月28日)延期期间息费按照原抵押时所签合同结算。2012年3月28日新宇公司向今日典当公司出具了一份《延期承诺书》,因无法归还今日典当公司借款3800000元,要求延期(时间2012年3月28日至2012年12月28日)。今日典当公司于起诉时确认了其同意新宇公司续当至2012年12月28日止的申请。另查明,今日典当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了律师代理费88000元。姜浩沩与莫英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当票、借条、保证合同、延期承诺书、房屋产权证、他项权证、委托代理合同、发票、结婚证明、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一、我国《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典当行和当户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但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典当当金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费及管理费用,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典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本案中,新宇公司与今日典当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今日典当公司开具的《当票》、新宇公司出具的《延期承诺书》,是双方就借贷关系所达成的契约,其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虽新宇公司与今日典当公司之间的续当行为不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严格履行其义务。现今日典当公司已经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向新宇公司履行了给付当金的义务,但新宇公司未能按期归还当金、利息和相关费用,违反合同义务,应向今日典当公司承担偿还责任。因此,今日典当公司要求新宇公司归还当金3800000元及当金利息611800元(从2012年12月28日按月息2.3%计算至2013年7月28日),并从2013年7月28日按月息2.3%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借款合同》约定,若因新宇公司原因,导致今日典当公司贷款本息不能按期收回,新宇公司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及其他损失。本案中,今日典当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律师代理费88000元,今日典当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佐证,因此,今日典当公司要求新宇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88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三、经桥公司、姜浩沩各自与今日典当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双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已经约定为连带保证,经桥公司、姜浩沩应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因莫英与姜浩沩系夫妻关系,姜浩沩所欠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本案中,债务人新宇公司已向今日典当公司提供了物的担保,故本院认定保证人经桥公司、姜浩沩、莫英应在新宇公司提供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对今日典当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一十八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并参照《典当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长沙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偿付原告湖南今日典当有限公司本金3800000元及从2012年12月28日按月息2.3%计算至2013年7月28日的当金利息611800元,并从2013年7月28日按月息2.3%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长沙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湖南今日典当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88000元;三、被告湖南经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姜浩沩、莫英对被告长沙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后不足清偿前款本息部分向原告湖南今日典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79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7798元。由被告长沙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湖南经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姜浩沩、莫英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进人民陪审员  黄建忠人民陪审员  李和莲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喻 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一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典当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第三十条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典当行和当户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但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第三十六条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三十七条典当当金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第三十八条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费及管理费用。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第四十条典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