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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邢行终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张书锋要求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书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邢行终字第11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书峰。上诉人张书峰不服桥西区人民法院对其要求撤销与河北省邢台市劳动教养管理所(以下简称市劳教所)所签【息诉罢访协议书】一案作出的(2013)西立行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为,市劳教所与起诉人张书峰之间所签的【息诉罢访协议书】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张书峰要求撤销该【息诉罢访协议书】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张书峰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对张书峰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张书峰的主要上诉理由:【息诉罢访协议书】中涉及的市劳教所扣押本人财产、“超时劳动”未给适当工资、未帮助邮寄信件、行使强制措施异地劳教是否违法均属具体行政行为,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指定原审法院受理此案或继续审理。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张书峰于2013年5月24日与市劳教所签订【息诉罢访协议书】,因请求确认该协议书部分条款无效,于2013年7月9日向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邢台市劳教所与上诉人张书峰双方之间所签的【息诉罢访协议书】不属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上诉人张书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对张书峰的起诉不予受理的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庆格审 判 员  赵文志代理审判员  周晓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