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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吕现民与秦天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现民,秦天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509号原告吕现民。被告秦天森,身份信息不详。原告吕现民诉被告秦天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现民诉称,2013年7月4日,被告秦天森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于2013年7月8日前偿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拒绝偿还借款。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起诉后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且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被告,故本案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现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全部退回原告吕现民。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世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白湲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