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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天执民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沈筱(秀)桃与陈红霞、陈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筱(秀)桃,陈红霞,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天执民字第864号申请执行人沈筱(秀)桃。被执行人陈红霞。被执行人陈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台法院(2012)台天商初字第582号判决书,于2013年7月1日依法委托浙江开元拍卖有限公司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陈红霞已故亡夫陈刚名下的坐落于天台县赤城街道云华楼综合楼304室房屋。买受人王新辉(身份证号码:××)以81万元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坐落在天台县始丰街道玉湖村的房屋【土地使用证号:天台集用(1995)字第36469号】归买受人庞才烈所有,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庞才烈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王新辉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卫执 行 员  杨万鹏执 行 员  茅开锋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钱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