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商特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衢州市金顺车业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衢州市金顺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商特字第9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负责人:陈文伟。委托代理人:戴晓桃。委托代理人:陈飞。被申请人:衢州市金顺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华美。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被申请人衢州市金顺车业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撤回申请。(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顺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姁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