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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苏民五小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沈阳立辉供热有限公司与石广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立辉供热有限公司,石广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五小字第5号原告沈阳立辉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迎春街南段213号。法定代表人王洋,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宝玉,男。被告石广财。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沈阳立辉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广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芳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进行审理。原告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沈阳立辉供热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立辉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范国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