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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旌民初字第21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曾艳与邓世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艳,邓世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旌民初字第2169号原告曾艳,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闫伟、邓欣,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世兴,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艳与被告邓世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艳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艳撤回对被告邓世兴的起诉。本案免征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周永宏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秦清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