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旌民初字第21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曾艳与邓世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艳,邓世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旌民初字第2169号原告曾艳,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闫伟、邓欣,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世兴,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艳与被告邓世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艳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艳撤回对被告邓世兴的起诉。本案免征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周永宏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秦清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