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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盐商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余纪保与马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纪保,马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盐商初字第909号原告:余纪保。委托代理人:娄杰、张艳菊。被告:马美华。本院于2013年9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余纪保诉被告马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马美华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纪保撤回对被告马美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97元,由原告余纪保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林少辉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管仁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