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盐商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余纪保与马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纪保,马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盐商初字第909号原告:余纪保。委托代理人:娄杰、张艳菊。被告:马美华。本院于2013年9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余纪保诉被告马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马美华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纪保撤回对被告马美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97元,由原告余纪保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林少辉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管仁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