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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全民一初字第010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钟成明与全椒县马厂镇方岗村民委员会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成明,全椒县马厂镇方岗村民委员会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一初字第01071号原告:钟成明,男,195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委托代理人:李国联,安徽椒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全椒县马厂镇方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庆胜,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魏兴奇,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成明诉被告全椒县马厂镇方岗村民委员会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成明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成明撤回对被告全椒县马厂镇方岗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13元,撤诉减半收取556.5元,由原告钟成明负担。审判员 汪 星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朝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