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海中法刑执字第14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符祥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符祥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海中法刑执字第1443号罪犯符祥清,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黎族,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农民,现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4日作出(2008)海中法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符祥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刑期执行自2007年3月18日起至2022年3月17日止。罪犯符祥清于2008年1月22日入监服刑,服刑期间减刑二次,共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5月17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于2013年8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南省美兰以罪犯符祥清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符祥清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罪犯符祥清自2012年3月起至2013年6月止,该犯共考核16个月,共获得6个综合表扬和1个单项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减刑建议书、犯人鉴定书、考核记分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符祥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符祥清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07年3月18日起至2019年9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国丰审判员 唐 平审判员 林 梅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白雪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