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环民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环民初字第1051号原告黄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某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1994年正月15日经人介绍,父母包办订婚。2003年9月29日在某县原某某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11月26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张某。原、被告婚初关系尚可,婚后第三年开始,原、被告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无故殴打原告。2009年底原、被告到某县县城租房居住,照顾孩子上学,被告在外打工。打工期间从不过问原告和孩子的生活。2013年8月4日晚,因原告为经营的手机店进货回家迟,被告将原告殴打昏迷,后经原告胞兄报警,警车将原告送往某县人医院救治。2013年8月8日原告离开家后再未回去。原、被告婚后曾于2011年后季购买小型“金杯”面包车一辆,价值48000余元。2012年11月购买“凯马”六轮农用车一辆,价值4万余元。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孩子张某,家庭共同财产要求平均分割。被告辩称:原告所述订婚、举行婚礼、登记结婚及孩子出生时间均属实。原、被告婚后关系较好。起初被告一人在外打工,后因原告有外遇,两人曾发生矛盾。经过商量,被告带着原告于2006年前季外出打工,原告只负责照看孩子,2006年底回家后再未出去。2008年后季原、被告在某县县城租房居住,被告在外打工,原告和孩子的生活费均由被告打工提供,原告有时也打工补贴家用。2013年初,原、被告协商经营手机店,投资两万余元。2013年7月原告去兰州进货,被告怀疑原告与他人私会而发生矛盾。此后原告经常在外和朋友吃饭喝酒,并在宾馆过夜。被告曾多次找原告娘家人劝说,但原告不思悔改,也不回家。2013年8月4日殴打原告属实,后原告胞兄来报了警,但原告并未昏迷。回家后不久,原告即被其胞兄带回娘家至今,被告曾多次寻找。原告所说“金杯”面包车及“凯马”农用三轮车是被告父亲出钱购买。面包车上户时为以后审车方便就写了被告的名字。农用车车主是被告父亲。家中现有8口人,原、被告已与父母分户另过。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幼经媒人介绍、父母包办订婚,彩礼4800元,衣服钱1000元。2003年9月29日登记结婚,2003年农历11月27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原告陪嫁木箱两个。2004年11月26日生育男孩张某。2006年后季原、被告共同外出打工至今。2013年8月4日晚,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打架,曾报警求助。8月8日,原告回住娘家至今,男孩张某现随被告父亲一起生活。现原、被告家中有8口人,2011年后季家中购置金杯面包车一辆,2012年11月购置凯马六轮农用车一辆。被告弟妹现均未成家。原告自2013年7月始在某某手机广场经营手机柜台两节,被告出资20000元,原告投资5000元,现柜台及手机价值20000余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笔录、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婚姻登记证明、司法所便函门诊病历等证据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常因生活琐事淘气打架。2013年8月4日因生活琐事,被告将原告殴打致伤,原告方报警求助,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之诉应予支持。孩子张某现随被告父母生活,根据现实状况,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孩子应由被告抚养较为妥当。因原告目前无固定收入,孩子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原、被告婚续时间已达十年,原告给家庭也创造了一定的财富,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诉求应予以考虑。被告称与父母已分户另过,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五)项、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婚生男孩张某(8周岁)由被告张某某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三、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四、被告张某某付给原告黄某某家庭共同财产折款及生活困难补助费共计2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五、原告的陪嫁物归其所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吴雪峰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