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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诸皇商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宋国柱与徐耀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国柱,徐耀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皇商初字第80号原告宋国柱。被告徐耀军。本院受理原告宋国柱与被告徐耀军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樯审判员 李 静审判员 张纪亮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全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