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岚民初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袁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袁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岚民初字第00305号原告宋某某,男,汉族。被告袁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袁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因原、被告私下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某某承担。审判员 梁 君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吕建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