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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滨催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6-08

案件名称

浙江亚卫通科技有限公司、郑侃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亚卫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滨催字第20号申请人:浙江亚卫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侃。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蒋旭晟。申请人浙江亚卫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在法定审限内向本院申请对该票据做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0010004126973862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壹拾柒万圆整,出票日期为贰零壹叁年零柒月零伍日,申请人为浙江亚卫通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亚卫通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季隽虹审 判 员  蔡智群人民陪审员  蒋红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夏 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