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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邢民四终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某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邢民四终字第3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男,197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和县。委托代理人张玉田,男,195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隆尧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某某,女,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和县。上诉人孙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南和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一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玉田,被上诉人郝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孙某某、郝某某于2000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00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1年11月15日生育女儿孙某甲,2002年11月2日生育长子孙某乙,2005年8月28日生育次子孙某丙,三个孩子均随郝某某生活,双方自2008年分居。2009年、2011年孙某某曾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其诉讼请求均未得到法院支持,2013年3月29日孙某某再次将郝某某起诉至南和县人民法院,请求:一、请求人民依法判决孙某某、郝某某离婚;二、婚生子女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归孙某某抚养,郝某某承担抚养费用;三、依法分割夫妻存续期间孙某某应分得郝某某买车款八万款整,夫妻共同债务郝某某应偿还三万元整;四、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应由郝某某承担。另查明,郝某某主张孙某某曾有第三者,但孙某某现已与第三者分手;孙某某对于自己有外遇一事予以否认。郝某某主张共同财产有:大型货车五、六辆由孙某某经营,北京现代轿车一辆由孙某某使用;无夫妻共同债务。孙某某主张无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有:以前经营大货车欠下的修车费、加油费和轮胎钱约六七万元。对于上述财产及债务,双方互不认可,且均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婚后生育了三个子女,和睦的家庭因为原告有外遇而受到影响,双方分居以来,被告一直与三个子女在原告家居住生活。原告在2012年曾向自己的父亲及堂哥表示要和第三者分手,对于原告有外遇一事,被告表示可以原谅,对于原告的错误行为,应给予严肃批评,原告应顾及家庭和亲情,应尽为人夫、为人父的义务。婚姻对于夫妻来说是一种责任,需要双方共同来维系,原被告都应认识到自己所肩负的责任,共同寻求和谐的婚姻。如果原被告能多为对方考虑,加强沟通和交流,相信二人的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某负担。上诉人孙某某主要称:我与被上诉人经人介绍在家长包办的情况下于2000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10月24日草率的举行了结婚仪式。由于我与被上诉人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夫妻感情,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打骂,夫妻之间没有共同语言,夫妻难以共同生活。2008年我离家出走5年多中,被上诉人从没有打听过我的下落,对我的处境不闻不问,早已断了夫妻感情。2009年、2010年、2013年我三次提起离婚诉讼,此次南和县法院又一次驳回我的离婚诉讼请求与情不符,与法不合。请求:撤销南和县人民法院(2013)年南民一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郝某某主要辩称:上诉人所诉与事实不符,事实是经人介绍相识谈婚,经彼此之间脾气性格、生活方式等诸多方面了解满意后,才自愿登记结的婚。婚后不足三年就生有二男一女,婚后一直和睦相处,上诉人虽在外打工,但并非尚无联系,我在家抚养三个孩子,孝敬公婆,夫妻恩爱。我不同意离婚。综上,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并无不当,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夫妻关系存在的基石,双方系经人介绍认识后自愿登记结婚,且结婚时间较长,并在婚后生育了三个子女,有较好的夫妻感情基础,尽管上诉人在此之前曾起诉离婚,但郝某某一直在双方共同的家中居住、抚养子女,并表示不同意离婚,应当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应给予双方和好的机会,一审判决驳回孙某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孙某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孙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毕建军代理审判员  葛丽娟代理审判员  杜 浩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