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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内楚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郭根法与周艳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根法,周艳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内楚民初字第23号原���郭根法,男,1962年11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宗和平,内黄县内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艳峰,男,成年(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原告郭根法与被告周艳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根法的委托代理人宗和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艳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根法诉称,2012年2月5日,被告周艳峰借我现金2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经我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为保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诉之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我现金2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周艳峰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5日,被告周艳峰因做生意需要用钱,向我借款2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没有给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欠款一张,以及原告当庭的陈述,该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周艳峰借原告郭根法款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周艳峰在原告郭根法催讨后理应及时偿还,久拖不付,酿成本案纠纷,被告周艳峰应付全部责任。原告郭根法要求被告周艳峰给付借款合情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为早日解决双方当事人之诉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周艳峰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郭根法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周艳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现俐审 判 员  王秀丽人民陪审员  吴全成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昊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