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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法民特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江某甲、江某乙与余艾红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甲,江某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桂法民特字第116号申请人江某甲,男。申请人江某乙,女,汉族。上列二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江业松,男,汉族。系申请人江某甲、江某乙之叔叔。申请人江某甲、江某乙请求宣告余艾红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江某甲、江某乙诉称,余艾红与申请人江某甲是母子关系,余艾红与申请人江某乙是母女关系,申请人之父江运华与余艾红结婚,2003年9月14日生江某甲,2002年8月29日生江某乙。2010年6月江运华死亡,余艾红不堪家庭重负,于2010年6月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已下落不明满2年,特申请宣告余艾红失踪。经查,余艾红与申请人江某甲是母子关系,余艾红与申请人江某乙是母女关系。2003年9月14日生江某甲,2002年8月29日生江某乙。余艾红,女,1973年3月16日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桂阳县青兰乡聂锡村1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1197303164526。申请人之父江运华与余艾红结婚,属夫妻关系。2010年6月江运华死亡,江运华死亡不久,余艾红于2010年6月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已下落不明满2年。上述事实桂阳县公安局洋市派出所、桂阳县雷坪镇人民政府、桂阳县雷坪镇花园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了《证明》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出寻找余艾红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余艾红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江某甲、江某乙之叔叔江业松自愿作为失踪人余艾红的财产代管人。本院认为,余艾红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江某甲、江某乙作为余艾红的儿女,申请宣告余艾红为失踪人。申请人江某甲、江某乙之叔叔江业松自愿作为失踪人余艾红的财产代管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余艾红为失踪人;二、指定江业松为失踪人余艾红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刘艳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