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朝民初字第278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南京中兴源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源讯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中兴源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源讯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27829号原告南京中兴源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正方中路888号。法定代表人杨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宗华,江苏省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源讯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7号院E楼5层05.161房间。法定代表人梁镁栋,首席执行官。委托代理人董箫,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雷勇,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中兴源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源讯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中兴源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中兴源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中兴源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12.5元,由原告南京中兴源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董倚铭人民陪审员  杨静田人民陪审员  席久义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谭雅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