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乐商初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郑旭勇与阮桂花、朱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旭勇,阮桂花,朱汉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商初字第767号原告:郑旭勇。被告:阮桂花。被告:朱汉忠。原告郑旭勇诉被告阮桂花、朱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旭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旭勇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磊人民陪审员 陈颖周人民陪审员 郑秋秋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支培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