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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章商初字第12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1-03

案件名称

山东圣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莱芜市世友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圣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世友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章商初字第1268号原告山东圣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法定代表人唐一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玉森,男,生于1966年1月14日,汉族,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住该公司宿舍。委托代理人揭金平,男,生于1988年1月12日,汉族,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住山东省章丘市。被告莱芜市世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法定代表人黄光华,经理。原告山东圣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市世友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揭金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届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酚醛树脂,尚欠原告货款128951.28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义务,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28951.28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举证,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28日,原、被告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被告购买原告酚醛树脂,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货,截止到2010年9月10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28951.28元,后该货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拒绝支付,致原告诉来我院。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工矿产品购销单一份、发货单三份、增值税发票四份、客户明细帐一份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所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因买卖酚醛树脂而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由原告提交的证据所证实,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原告要求支付货物欠款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莱芜市世友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圣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28951.2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79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焕敏审 判 员  徐延涌代理审判员  赵京朝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