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珙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珙县邮政局与李晓琴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珙县邮政局,李晓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珙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珙县邮政局,住所地珙县巡场镇滨河西街南一段402号。被执行��李晓琴。珙县人民法院(2012)宜珙民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3523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晓琴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珙县人民法院(2012)宜珙民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孟驰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唐仕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