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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执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张海军与秦华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军,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执字第511号申请执行人张海军,男,1971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秦华,男,1975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张海军与被执行人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0日作出的(2010)铜张民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前告知书,督促其在限期内履行义务,但其未能履行完毕。三、本院到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信用社查询,被执行人在上述银行系统无开户或存款记录。四、本院到工商局、国土资源局、房产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暂时终结本案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9840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调查、查询等执行措施,均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不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铜张民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提海执行员  谢云旺执行员  赵 响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尹 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