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苏中知民初字第02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薛玉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薛玉娟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知民初字第0283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玮,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玉娟,女,汉族,1984年12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861984********,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木渎商城*幢***号,系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和顺食品商行业主。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薛玉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管 祖 彦代理审判员 韩军代理审判员张小全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马 晓 丹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