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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滕商初字37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与刘传华、赵忠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刘传华,赵忠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滕商初字370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法定代表人肖波,行长。被告刘传华,男,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赵忠滕,男,汉族,农民,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与被告刘传华、赵忠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未有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 翠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龙华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