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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德中法执字第15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牟其强、德州凤桐工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其强,德州凤桐工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德中法执字第158-2号申请执行人:牟其强,男,汉族。被执行人:德州凤桐工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德中商初字第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因案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德州凤桐工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德州市经济开发区蒙山路北首的土地使用权二宗(1、地号:12-11-18-1,证号:德国用(2006)第135号);2、地号:12-11-18-2,证号:德国用(2006)第136号),查封期间不允许变卖、转让、抵押、租赁等。二、查封期限:二○一三年十月八日至二○一五年十月七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趱超审判员  李战军审判员  张志秋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晓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