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谷城过民初字第0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谷城过民初字第000217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李某乙。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刘某乙。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俊彦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请求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女儿随我生活,抚养费均担,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处理。诉讼费均担。被告刘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和原告是有感情基础的,我们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3月在湖北省国储物资储备局三七九处工作时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3年10月8日生一女孩,取名李某丙。婚后原、被告双方感情一度较好,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基础较好。加之婚后生有一女,家庭格局相对稳定。虽然双方在婚姻生活中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并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只要今后双方能够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多沟通交流,夫妻关系是能够和好的。为促使双方和好生活,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款汇至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襄阳市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00XXXX。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俊彦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翟劲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