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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郴北执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阳伟鹏与雷锋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伟鹏,雷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郴北执字第537号申请执行人阳伟鹏,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雷锋涛,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的(2013)郴北民一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0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3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雷锋涛的存款131464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400元,申请执行费181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文翰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黄 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