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郴北执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阳伟鹏与雷锋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伟鹏,雷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郴北执字第537号申请执行人阳伟鹏,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雷锋涛,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的(2013)郴北民一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0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3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雷锋涛的存款131464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400元,申请执行费181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文翰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黄 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