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谢小丽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346号申请人李某某,女,汉族。法定代理人李德良,曾用名李良德,男,汉族。系申请人李某某之祖父。申请人李某某请求宣告谢小丽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某某诉称,申请人与谢小丽是母女关系,申请人之父李龙泽与谢小丽属夫妻关系,1997年8月10日生李某某。2008年8月李龙泽因交通事故死亡,李龙泽死亡不久,谢小丽于2008年8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已下落不明满2年,特申请宣告谢小丽失踪。经查,申请人李某某与谢小丽是母女关系,1997年8月10日生李某某。谢小丽,女,汉族,1980年01月24日生,湖南省桂阳县人,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桂阳县四里乡阴泉村1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819750907132X。申请人之父李龙泽与谢小丽属夫妻关系,婚后一直居住在桂阳县四里乡阴泉村1组。2006年10月28日李龙泽死亡,李龙泽死亡不久,谢小丽于2008年8月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已下落不明满2年。上述事实桂阳县公安局流峰派出所、桂阳县四里镇人民政府、四里镇阴泉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了《证明》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7日发出寻找谢小丽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谢小丽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李某某之祖父李德良自愿作为失踪人谢小丽的财产代管人。本院认为,谢小丽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李某某作为谢小丽的女儿,申请谢小丽为失踪人,申请人李某某之祖父李德良自愿作为失踪人谢小丽的财产代管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谢小丽为失踪人;二、指定李德良为失踪人谢小丽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刘艳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