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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3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赵宏与何乃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335号原告赵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杨磊,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莘,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免交诉讼费申请。本院经审查,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诉讼费不予免交通知书》,并向原告送达该通知书,在通知书中告知原告应在收到本通知后7日内缴纳本案诉讼费,逾期不缴费,按撤诉处理。原告在收到该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 玉 琴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蔡穗(代) 来源:百度“”